在我国的建筑法规中规定,建筑防水工程的保修期是五年,也就是说在五年之内,如果工程出现了渗漏现象,有施工方负责修补,但是这一制度的存在,不但不能提高防水工程的质量,还使得施工方有空子可钻,从而在施工过程中,偷工减料,糊弄过关。如果在五年之内出现了渗漏的现象,“渗漏了给你修嘛。”,如果出了五年的质保期,则很难找到负责人。
这一法规的确立也促成了建筑施工方的偷工减料,以次充好,马虎施工,漏了就给修,在施工防水材料时,选用伪劣防水材料。
而且如果房屋出现渗漏,可能是多方造成的原因,材料的原因是一部分,往往设计施工等方面都不达标,到时渗漏出了问题,往往各方相互推诿,几年的时间都得不到解决。 |